专项贷款委托合同 专项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委托人名称: 专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政编码: 受托人名称: 专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行:帐号: 电话: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为支持地方经济进展的特别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专项贷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向(以下称借款人)就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大写)万元
第三条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