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羊绒线 http://www.taoyangrong.com 整理 原作者:蔡奕 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 1974 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对进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卑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进口国在进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进展中国家作了让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 1995 年月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在 10 年的过渡期内,《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并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并轨。 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 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 1961 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开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 与 GATT 第 11 条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 1962 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LTA),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 将 STA 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进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进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 42 个参加方的艰苦谈判, 1973 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定》。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法律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根据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