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 6 号万达中心 35 层
第三条 经营范围:贵金属市场管理服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各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一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贵金属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员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3 人(含)以上具备 5 年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大宗商品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原则上要求会员必须在大连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一条 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入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