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东港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制度东港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制度是指在东港污水处理厂内部设立的环境管理总负责人,进行法律规范污水厂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和法律规范环境管理条例,全面提高污水厂的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推动污水厂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本制度由东港污水处理厂依据环保条例在试运行阶段制定并报上级单位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设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环境管理的人员、健全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指在污水厂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对污水厂内环境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承担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厂长或负责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或者其他同等级别。本规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为东港污水处理厂厂长。2、环境管理员 在环境管理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责任,主要监督管理东港污水处理厂内水污染和固废污染。 本规定环境管理员指东港污水处理厂厂长助理、技术员、各班组负责人和化验员。三、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框架 东港污水处理厂建立由厂长领导、厂长助理、技术员、各班组负责人和监测化验室组成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不定期召开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讨论解决环境问题,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如下: 1、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厂长)(1)全面负责东港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架构内各成员的工作,审核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3)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4)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环境管理制度;(5)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污水厂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制度。 2、厂长助理、技术员 (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协助落实 “三同时”验收准备工作; (4)负责检查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