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合理利用 停车资源,法律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进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 设、管理以及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 车辆、摩托车等专用的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 停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调节、社会共治、属地负责的原则,强化停车设施精准供 给,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通 过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 相关工作,讨论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 策、标准和法律规范,组织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指导 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 理系统,指导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
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 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讨论促进停车场建设的民间投资发 展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 的停车设施履行备案、核准等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协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市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工作,指导本市村(社区)停车法律规范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实 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 并落实停车场的规划报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舞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 场、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督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