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合理利用 停车资源,法律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进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 设、管理以及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 车辆、摩托车等专用的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 停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调节、社会共治、属地负责的原则,强化停车设施精准供 给,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通 过市综合交通运输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管理 相关工作,讨论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 策、标准和法律规范,组织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指导 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 理系统,指导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 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讨论促进停车场建设的民间投资发 展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 的停车设施履行备案、核准等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协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市道路停车泊位 设置工作,指导本市村(社区)停车法律规范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实 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 并落实停车场的规划报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舞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 场、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的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 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服务企业登记注册、 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受理特种设备施工 告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 秩序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建立,负责本市各类停车场涉及 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 的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司法、财政、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