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法的隐性冲突【摘要】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主要渊源于西方法学,渊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适用过程中,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隐性的矛盾或冲突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制;冲突 中华法系曾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一起被称作世界五大法系
中华法学融礼法为一体、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特点,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
但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特别是经过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中华法系的联系已经被彻底割裂了
社会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许多都是渊源或移殖于西方
一个渊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现实适用,必定会与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一些矛盾,如不仔细分析是难以觉察的,当然要认清这些矛盾,就必须了解矛盾后面的更深层的原因
一、中西方不同的传统文化造就了各自法的不同特征 中国传统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刑轻民”、“刑民和一”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特征,就要从法的渊源上查找原因
中国传统法学渊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通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从法学意义上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的“权利承担”,而忽视人的权利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的“义务承担” 1.中国传统文化的“重义务、轻权利”根源于农耕文明
中国的文明发源于适合农耕的黄河流域,首先是通过农作物的生长周期来了解自然的进展规律,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律,使得人们的思想趋于保守
第二,对自然灾害的无奈加深了集体间的协作和对集体的依赖,在集体协作面前,人更注重的是成员之间的协作并为集体义务贡献
第三,由于地域的相对封闭,更加容易造成中央集权,一个集权的中央更加削弱了人们的权利,并加重了人们的义务
第四,农耕经济可以实现自己自足,并不需要外部的资源,造成人们在交易方面的需要非常薄弱,因交易而需要的个体平等、人身自由也得不到进展
同时,与此相适宜的商业信誉及契约文化也就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