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5 修订【本法变迁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06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25)[202502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 修订)[202502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5 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2 月 14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维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授权,对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委托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中国保监会的名义,中国保监会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派出机构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