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5 修订【本法变迁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06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25)[202502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 修订)[202502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5 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2 月 14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维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授权,对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委托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中国保监会的名义,中国保监会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列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明确列举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四)不得列举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公布,并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文告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八条 保险行业特定资格的考试,由中国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