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8 年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 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5(一)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5(二)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6(三)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7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8(一)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残联信息化建设情况,准确反映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 执行情况,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进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 26 年-2025 年)》编制本表。(二)本表适用于各级残联对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基础数据的管理、汇总与上报。(三)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一共包括信息化建设包括工作人员、统计工 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等业务登记表 3。(四)中国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台账制度现阶段只设立了年报一种,即:次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全年台账数据。此时间为各省级残联向中国残联上报台账时间,市(地)、县(市、区)残联 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五)各级残联应加快统计软件的台账填报工作,对条件不成熟暂无法使用统计软件的地方残联, 应做好纸质统计台帐的填写与留存,并保证与统计年报数据的一致性。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残统台信 01 表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年报省、市、县级残联省、市、县级残联1 月 15 日前 电子5残统台信 02 表统计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年报省、市、县级残联省、市、县级残联1 月 15 日前 电子6残统台信 03 表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年报省、市、县级残联省、市、县级残联1 月 15 日前 电子7三、调查表式(一)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表 号:残统台信 01 表制表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办函[26]149 号有效期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