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管理职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务消费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应根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法规,法律规范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
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停车、保险、维修、燃油等)据实报销
金融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金融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内部标准
第八条 通讯费
金融企业应当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规定,制定负责人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