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5〕489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法律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财政部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下一年,即与财政部确认的结余资金形成年之间隔一预算年度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