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育德、智、体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用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用通知书》,按有关要求 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 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 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 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