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XX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XX 省临时救助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损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别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临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临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县(市)区民政部门行政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第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针对特别家庭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特事特议特批。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别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完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社会组织“四级联动”的急难对象及时发现、主动救助机制,确保急难对象“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第二章救助对象第六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以及第十条情况。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不含讨论生及以上学历),在就学期间,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在实施危房改变、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