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第二条国务院第 493 号令公布自 2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 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1 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2 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 1 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3 施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大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4 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实行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条事故报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1 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 A 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