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与汇报制度1、总则1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正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结合能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3、本规定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
1、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2、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3、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1
4、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5、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1
6、特种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7、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控制电器存在安全稳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8、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装置、输送管道和管件、运输设备,超过使用年限或壁厚腐蚀减薄,安全等级降低,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9、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1
10、其它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三级:A 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能发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
B 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生产经营单位(子公司、矿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