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制度第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第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第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实行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第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法网络游戏。第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第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 8 时至 24时。 金莱网络会所金莱网络会所上网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互联网上网安全制定。一、 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二、 不得利用互联网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三、 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四、 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