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灭火安全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 215 条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故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如下,审批后望各单位严格执行。一、地面防火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 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 50m。2、不得将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 10m 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以内。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水量必须常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6、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7、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 1 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8、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应有防火措施或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有关规定。二、井下防火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 0.4MPa,水量不小于 0.5m3/min。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 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 50m设置支管和阀门。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 范围以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纳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温和使用电炉子。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假如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述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 10m 的井巷范围以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