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存 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 1 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3 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 2 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 6 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200 t,雷管不得超过 500 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 75t,雷管不得超过 25 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25 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 2 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 15 m时,必须要有 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 1.5 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 3 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 1 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 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要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纳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纳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 10 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根据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有关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 1 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要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