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居间、行纪的区别(2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代理与行纪的区别。1.代理制度存在民法上的代理与商法上的代理之分,而行纪是一种商行为,不存在民法上的行纪。2.代理关系基于授权而发生,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行纪合同属于双务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3.行纪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为一定贸易活动,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法律行为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4、主体性质:代理人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不依赖于被代理人而存在。(独立性)行纪商必须以行纪交易的缔结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连。5、权利来源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给予的代理权而产生。行纪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6、必要费用的负担:在行纪合同中,如无约定,由行纪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在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7、酬劳变更行纪活动中,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酬劳。代理的酬劳一般不变。8、行纪活动中,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代理则不可。9.行纪以其独特的二人合同制度为特征,只有行纪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转移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简言之,需通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让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其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合同来转移其权利义务。10 行纪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一部分对交易安全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我国现行立法中已规定的有价证券的买卖,委托贷款等。又因其“职业性”强调行纪人要具有专业知识,代理人并无这一要求。行纪与居间的区别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居间商不能代表交易的任何一方,仅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2. 行纪也是基于契约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居间基于佣金请求权才从事这种缔结之促成活动,仅仅追求行为结果的酬劳。3. 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课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其承担交易的结果。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导致的结果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