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系统的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化、 制度化、更好地为 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集团企业文化内部规章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集团总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下称单位)在工作活动 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进行 档案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第三条各单位的领导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 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 公司系统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由集团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 文、电报、传真、图表、书信、报刊、录音、录像、光碟等)均属归档范 围。第六条上级机关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机关有关领导视察、检 查公司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别保存价值的录音、 录像等声像材料及登载相关内容的报刊。(三)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纳为文件的定稿和印本。(四)其他文件材料。第七条公司文件材料应归档的有。(一)公司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单位联合颁发的) 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本、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二)公司的请求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各部门、 各公司及其他各所属企业的请求与本公司的批复文件;(三)公司及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四)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全套文件以及会议形成 的声像材料;(五)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件、电报、电 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公司有关的文件材料;(六)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代表公司对电视 台、广播电台及报刊记者的新闻发布稿和声像材料、撰写专题文章及在外 单位重要讲话的稿本;(七)反映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如实业 投资项目、贸易、证券、信贷、担保、典当、保险、租赁、转贷等业务中 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合同、样票等;(八)公司或公司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 括计算机盘片等);(九)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成立、启用印章 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十)公司及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等;(十一)公司的历史沿革(包括公司简介)、大事 记、年鉴,反映公司重要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