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目的为了法律规范企业采购物资的验收作业,确保货物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适用范围凡是采购进入企业的物资均适用本制度。第 3 条主管部门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第 4 条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2。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验收人员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 2 章实施检验第 5 条收货准备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 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2。对于需要按重量,化学成分等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第 6 条货物验收法律规范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就货物的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所需货物制定《货物验收法律规范》,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第 7 条待验货物处理对于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货物的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示区分。第 8 条审核单据1. 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依“订货单”、“采购单”、“合同” 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2. 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第 9 条急用品验收紧急货物到货后,若尚未收到“请购单”。验收人员应先与采购部核对,确认无误后,按收货作业办理。第 10 条出具合格验收报告1。对于经检验合格的货物,检验人员于外包装上贴上合格标签仓库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使用按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或劳务,一律不得签收.3。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完毕后,应当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或劳务编制一式多联、预先编号的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质量以及运货人名称、原购货订单编号等,作为验收商品或劳务的依据,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第 3 章检验异常处理第 11 条验收异常1。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载的货物与“订货单"、“采购单”或合同所载内容不符,应通知办理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