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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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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法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的界定和主管(1)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2) 财务部为会计档案主管部门。(3) 财务部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4 )公司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和档案业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1) 财务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根据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 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 1 年。期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移交公 司档案部门。(2)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拆封重新整 理的,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3) 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 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4) 公司内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公 司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5) 下属单位(分、子公司)撤并,会计档案应随同转移到上级控股公司或指定部门, 并办理好交接手续。⑹ 各种会计结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人永久、定期两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起算。(7)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公司档案或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 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批准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 纷涉及的原始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直至案件结束为止。(8)由财务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仔细清点核对: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上报有关领导。第四条附则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档案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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