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有序健康进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进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含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以下所称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序、法律规范、健康进展。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