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第三条、最低薪酬公司最低薪酬保证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薪酬支付(一)支付时间1、薪资计算时间为当月 1 日至 31 日,按月支付工资。2、当月工资应在次月 10 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或提 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公司因特别原因不得已延缓工资支付时,应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二)支付形式:1、实行银行转帐的形式。2、工资计算时如产生小数,四舍五入取成整数。(三)支付责任:1、薪资要求付给员工本人或受其委托的本公司员工、本人亲属以及持有员工本人委托书的其他相关人员。2、领取薪资时发现错误,应于发薪当月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重新核算纠正后于下月发薪时多退少补,过期申请者不予受理。(三)代扣款项:1、保险、公积金及个人工资所得税;2、员工病、事假等应扣工资;3、员工向公司借款未还款项。4、违规罚款、损坏赔偿 5、其他应扣款项。(五)薪资计算:1、应付薪资=工作日数*本月工资/ 20.92。(病假、事假等按下面第 2 点计算)2、病假待遇:病假日数 X 全额工资的 40% / 20.92。如病假超过 7 天(包括在医疗期内),公司将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出 7 天部分工资。事假待遇:事假日数 X 全额工资/ 20.92(六)试用期员工工资按其工资的 80%八放。(七)补贴(通讯、交通、其他)具体参照公司财务制度。第四章薪酬调整第一条、调整时间:(一)升迁调薪:在升迁次月予以调薪。(二)平调调薪:在调动次月予以调薪,按新岗位薪资标准执行,如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工资则不予调整。(三)降职调薪:在降职次月予以调薪。第二条、调薪范围:(一)原则上公司正式任用的在职员工都具有调薪资格。(二)原则上调薪以员工的考核成绩作为工资调整依据,每年年底 或者第二年年初为公司员工调整薪酬时间。(三)特别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随时调整。(四)公司创建初期到岗老员工,根据情况可随时调整。(五)以下人员不在年终调薪范围之内:1、本年度停职达到 6 个月以上者;2、本年度服务年资未满 6 个月者;3、受处分者;4、考核不及格者;5、其他不合适调薪者;第五章节假日薪酬制度第一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即平常加班加班费按日工资 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按日工资 2 倍计算;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按日工资 3 倍计算;第二条、加班费计算以批准之加班单及考勤为依据。第六章附则:(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