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最低薪酬公司最低薪酬保证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薪酬支付(一)支付时间1、薪资计算时间为当月 1 日至 31 日,按月支付工资
2、当月工资应在次月 10 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或提 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公司因特别原因不得已延缓工资支付时,应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二)支付形式:1、实行银行转帐的形式
2、工资计算时如产生小数,四舍五入取成整数
(三)支付责任:1、薪资要求付给员工本人或受其委托的本公司员工、本人亲属以及持有员工本人委托书的其他相关人员
2、领取薪资时发现错误,应于发薪当月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重新核算纠正后于下月发薪时多退少补,过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三)代扣款项:1、保险、公积金及个人工资所得税;2、员工病、事假等应扣工资;3、员工向公司借款未还款项
4、违规罚款、损坏赔偿 5、其他应扣款项
(五)薪资计算:1、应付薪资=工作日数*本月工资/ 20
(病假、事假等按下面第 2 点计算)2、病假待遇:病假日数 X 全额工资的 40% / 20
如病假超过 7 天(包括在医疗期内),公司将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出 7 天部分工资
事假待遇:事假日数 X 全额工资/ 20
92(六)试用期员工工资按其工资的 80%八放
(七)补贴(通讯、交通、其他)具体参照公司财务制度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一条、调整时间:(一)升迁调薪:在升迁次月予以调薪
(二)平调调薪:在调动次月予以调薪,按新岗位薪资标准执行,如新岗位工资标准低于原工资则不予调整
(三)降职调薪:在降职次月予以调薪
第二条、调薪范围:(一)原则上公司正式任用的在职员工都具有调薪资格
(二)原则上调薪以员工的考核成绩作为工资调整依据,每年年底 或者第二年年初为公司员工调整薪酬时间
(三)特别优异者经总经理批准,可随时调整
(四)公司创建初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