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106 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合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
第三条 各供电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 GBl56—93 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 伏
高压:10、66(110),220 千伏
供电额定频率为:沟通 50 赫兹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纳措施解决
第五条 供电公司与用户协商拟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本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
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第六条 对采纳低压 220 伏供电方式
其用电设备有也许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纳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七条 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 200 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对用电可靠性规定较高但用电容量在 50 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
第八条 供电公司一般不采纳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
在供电网络未达成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当报省级电网经营公司批准
第九条 当中断供电将导致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公司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
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公司应规定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
第十条 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公司发给临时用电证
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
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