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规程1.0 工作票制度1.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1.2 须填用工作票的情形为:1.2.1 高压设备及线路上工作需全部或部分停电时;1.2.2 低压设备及线路上的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部分停电时;1.2.3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时;1.2.4 各部门进行设备半年及以上周期的综合检测、修理;在配电主接线、高低压配电母线上进行工作时
1.3 工作票签发或命令发布人(部门负责人)所负安全责任:1.3.1 工作的必须性;1.3.2 工作是否安全;1.3.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1.3.4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1.4 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一般为部门安全员)所负安全责任:1.4.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1.4.2 工作之前应向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1.4.3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条件;1.4.4 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制度;1.4.5 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1.5 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1.5.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好的安全措施,以电笔等仪器触试以证明检测、修理设备确无电压;1.5.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1.5.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1.6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许可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测、修理设备的运转、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别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行取得对方的同意
1.7 工作班经许可工作后,工作负责人即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加以监护,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操作
1.8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