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依促进民间参加公共建设法设置之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25-06-26【正 文】依促进民间参加公共建设法设置之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主办机关:指依促进民间参加公共建设法 (以下简称促参法) 与民间机构签订投资契约设置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之机关
二民间机构:指符合促参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与主办机关签订投资契约设置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之民间机构
三处理技术员:指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废弃物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之专业技术人员
第 3 条 民间机构于废弃物清除处理设施依投资契约兴建完工,并依法令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后,经主 办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同意文件
民间机构应取得前项同意文件后,始得接受委讬清除、处理废弃物
第 4 条 民间机构从事业务范围及处理技术员设置规定如下: 一从事一般废弃物、一般事业废弃物及有害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二人,其中甲级处理技术员至少一人
二从事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应置专任乙级以上处理技术员一人
第 5 条 主办机关应依投资契约内容,将下列事项登载于同意文件: 一民间机构名称及地址
二负责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
四清除、处理方法
五投资契约内记载之清除、处理废弃物之种类及数量
六场 (厂) 地点
七同意期限 (同投资契约期限)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主办机关于核发同意文件时,应副知中央主管机关及清除处理设施所在地之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终止同意文件时,亦同
第 6 条 民间机构因投资契约变更致同意文件记载事项变更时,主办机关应于投资契约变更后十五日内,办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