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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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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第三章 信托经理第四章 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法律规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信托市场法律规范进展,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从业人员是指:(一)信托公司中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从事信托产品的讨论、开发市场推介、信托财产的运用、客户维护及信托财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相关人员;(二)信托公司之外的金融机构中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信托产品推介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受信托公司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的机构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银监会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及信托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条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聘用的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第七条 信托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一) 参加统一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二) 取得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三)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授权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条 通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由授权机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暨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向授权机构申请信托执业证书:(一)已被信托公司聘用;(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未被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授权机构应在收到信托执业证书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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