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老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根底效劳为主要职能,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忠实履行信托登记和其他相关职能
第六条信托登记公司应当具有与信托登记活动及履行其他职能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平安防措施,建立独立、平安、高效的信托登记系统及相关配套系统,强化信息技术保障,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及其他相关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对信托登记及相关活动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信托登记申请第八条信托登记由信托机构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
第十条信托机构应当在集合资金信托方案发行日五个工作日前或者在单一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成立日两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简称信托预登记〕,并在信托登记公司取得唯一产品编码
申请办理信托预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信托预登记申请书,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估计存续期限、拟发行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