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下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常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
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烟火
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
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操作规程进行
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七、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并实行应急措施
八、客运机动车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六条 建设停车场、停车库,必须执行建筑防火设计法律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
现有停车场、停车库的建筑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应予改建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主办单位应事前将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