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三 方 合 作 协 议(差额回购类)协议编号: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保证金账户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司主页: 电子邮箱: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司主页: 电子邮箱: 汇票承兑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公司主页: 电子邮箱: 敬 请 注 意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1、您已经具有同银行合作办理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的法律常识;2、您已经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兑仓业务(差额回购类)三方合作协议》阅读并了解;3、您已经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悉知其含义;4、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5、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协议,并且知道签署本协议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6、您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协议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及不履行本协议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8、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9、假如您对本协议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项业务的经办行咨询。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 (以下简称“经销商”)生产商: (以下简称“生产商”)汇票承兑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业务项下的汇票承兑以及票款偿付等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第一条. 定义1.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生产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包括该合同本身及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协议、承诺,而无论该等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如何。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生产商购买的 (货物名称规格 及大致数量 ) 。汇票:指经销商以出票人的身份签发并请河北银行承兑的汇票,该汇票记载的收款人须为生产商。经销商应在本协议项下的可用承兑额度内提出承兑申请。到期日:指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到期日。承兑:指根据本协议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应经销商的申请,河北银行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事项并签章,以承兑人的身份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