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 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X 政办秘〔X] 213 号)等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X 精神,坚持以乂指导,按 照中央和省相关部署要求,建立公开、公平、法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 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与服务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部门协作,持续推动住房公积 金缴存扩面,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坚持资金统筹运作,保障资金供 需基本平衡,保持政策平稳;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规范服务和管理,不断 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二、加大缴存管理力度,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三)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 用人员、基层特岗人员),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 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2. 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 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 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 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 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法律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1. 用人单位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 第 1 号)要求,据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核定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的依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确定,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所在地(市、县区)上一年度就业人员月最 低工资标准。对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