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适应公司施工生产需要,推动项目管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有序地使用社会劳务资源,防止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4]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3 ] 9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4〕78 号)》、《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4]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建筑劳务队长负责制的通知(深建管〔202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劳务分包人必须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严禁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临时零散劳务必须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招用,项目部聘用临时工必须经公司授权。3、使用劳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条件1、使用劳务协作队必须坚持“合理有序、总量控制、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纪律、技能、安全法规等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2、使用的劳务工必须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50 周岁以下的公民,劳务用工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劳务公司必须与劳务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工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3、有技术职称或特别技能的劳务人员应优先招用。对诚信度高、安全质量意识强、服从管理、长期跟随项目施工的劳务队经业务部门考评后应优先选择使用。4、禁止使用在公司内有不良记录或信用不好、施工能力和履约能力差、曾因纠纷发生诉讼、不服从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务公司。5、使用的劳务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公证书、自然人身份证、家庭详细地址。劳务公司必须与进场的劳务工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 2 份原件报项目部备案同时上报公司建设管理部,未在项目部备案的劳务工坚决清理出场。使用的临时零散劳务工必须由项目承包人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工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