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法律规范—固定资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固定资产就是指为安全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得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得有形资产
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与房屋建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得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废等、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得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最大化原则、对外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价格应尽可能接近该固定资产得市场公允价值,实现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分级管理原则、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公司为固定资产处置责任单位,负责执行落实资产处置办法,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三)归口管理原则
各业务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相关类别固定资产处置得技术鉴定与处置方案设计工作
其中: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设备与生产运输类固定资产管理;总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行政车辆与非生产性房屋类固定资产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信息管理部负责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
(四)实物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归口管理即实物管理基础上,财务部根据资产价值情况与国家对资产处置相关要求参加资产处置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分支管理机构
第二章 申报审批权限与流程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各公司编制月度经营预算应包括拟处置固定资产计划
第七条 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购置价值实行分级管理、拟处置单项固定资产原价超过 1 0万元(含)与一个月内累计处置固定资产原价超过 50 万元(含),各公司在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限额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