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的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公务用车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险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行政人事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人事部统一对公司具有驾驶资质的员工进行相关的资料收集和备份,并对驾龄小于等于一年的员工或新进员工进行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基础知识的考核
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技能考核人员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六条行政人事部对公司车辆进行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车辆的调派
第十八条 公司公务用车未经公司行政人事部批准,不得出车
第十九条公务办理完毕后员工应即刻返回公司,与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交接工作
严禁员工私下转移车辆的使用权,违者造成的后果当事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对公司车辆的公里数表和耗油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的登记车辆的使用情况,每次车辆回场时,应 对车辆外观、行驶里程、使用时间等情况做及时的检查、登记,并填写《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人员要严格填写《车辆出险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做好车辆出险的登记检查工作
行政人事部定期检查记录情况
第二十三条因车辆多次出险造成下年度车辆保险费用上浮的,车辆管理人员依据《车辆出险情况登记表》的情况,保险费用上浮部分由相关人员负责承担
第二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指定公司公务用车的特约维护商和活洗商
公司车辆一律到指定服务商处进行维护和活洗
未经行政人事部领导授权不得接受其他服务商提供的服务,由此造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领导,得到授权后方可接受其他服务商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指定公司公务用车的特约加油站
通常情况,公司 车辆应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注燃油
车辆在途中不能及时到指定加油站加注燃油的经行政人事部领导授权后方可到其他油站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