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防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防火、防爆管理。。三、职责与分工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及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监督管理。3.2 消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各项消防检查工作。3.3 各车间、部门做好本车间、部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四、内容与要求(一)生产装置:1.根据我公司生产特点、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法律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4.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纳单向阀。5.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6.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流速,尽可能避开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7.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防爆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实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8.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9.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 2 米以上。(二)用火、动火(见安全动火管理制度)(三)消防组织与设施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实行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2.设立由公司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各车间设立防火领导小组和成立义务消防队。3. 公司消保部设立专职消防队,消防队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和灭火作战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常常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灭火作战演习。4.公司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