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43 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 2025 年 2 月 2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法律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 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 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 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 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 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 务水平。第七条 鼓舞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 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法律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 康进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 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注 册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 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