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养护法律规范 第一章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维修作业安全规程培训。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2、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3、在高速公路和封闭式一级公路上养护生产作业时,养护生产作业人员宜用车辆接送。4、从事特别公众或易污染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实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5、养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部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6、公路养护生产作业必须按部颁《规程》中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区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7、在收费区域进行养护生产作业时,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并按部颁《规程》对作业区的交通进行控制。8、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恢复正常交通。9、夜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警示。10、边通车边施工的养护大中修工程路段,在车辆驶出(入)前方应设置正在施工的警告标志和指示方向及减速慢行的标志,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设置明显路栏,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必须设置隔离措施。11、确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指示标志,并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路栏和禁令标志。12、养护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生活及生产房屋、变电室、发电机房、临时油库、易燃易爆仓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13、养护工程施工驻地及场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施工驻地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或警告标志,较高设施或建筑物需加设避雷装置,现场临时道路应加强养护维修。14、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各种电器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15、电器设备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后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16、当养护工程实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经批准的控制爆破文件。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