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殴打、辱骂他人是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是法治社会不能容忍的不文明的行为
如何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制裁殴打、辱骂他人的行为,遏制这些行为的发生,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应当看到,目前在社会生活中,殴打、辱骂他人现象相当严重,而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并没有对此种行为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甚至表现得相当软弱
下面试举一案进展分析:原告*,女,为*公司文秘,一天在排队买火车票时见被告*男)加塞,出面阻上,*恼羞成怒,当众辱骂原告,原告回骂被告一句,被告走上前打了*一个耳光,造成原告脸部组织轻微挫伤
花费医药费、交通费合计 50 无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当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50 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殴打原告是双方互骂行为造成的,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且原告所受的损害较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自己承当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并没允许在侵害身体安康权的情况下赔偿精神损失,原告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获得医药费、交通费 50 无的赔偿
该判决作出后,被告视判决为儿戏,声称,打一巴掌,别说 50 无,5 无也值
由此提出了一个法律上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赔偿,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处性赔偿的问题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殴打他人的行为
殴打他人是一种成心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
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无论殴打轻重,只要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遭受了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人就构成侵权行为
至于殴打是否造成医药费的支出和精神损害,则不应作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需要讨论的是,当事人遭受殴打后,要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也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毫无疑问,在殴打他人的情况下,受害人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必须证明其遭受了损害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损害的涵
根据"民法通则"第 119 条,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