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诉讼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赵*伦男汉族初中文化 56 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庄 157 号 被申请人:赵*现男汉族初中文化 56 岁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庄,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和被申请人赵*现的父亲赵*拔是亲兄弟
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伦的弟弟李*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1988—1998 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 1
7 亩,和同村村民赵*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
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寨后
1998 年申请人赵*伦的弟弟李*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 1
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伦的父亲赵*亮
1993 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现代耕代种至今
申请人的父亲赵*亮死后,有申请人赵*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
申请人赵*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伦
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