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加工经营过程中避开生熟交叉、混放
避开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常常洗手,接触直接入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停止其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开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4、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中心温度应高于 70 笆,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 小时内食用
5、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6、豆浆、四季豆应按要求煮熟焖透,有效预防生食有毒有害食物中毒
7、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
8、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启动突发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和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并停止制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二)食品留样制度1、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 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
2、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克,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小时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 0-10 笆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进餐者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