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人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及《市多辉农产物联网股份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沪)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格依照法律、法规加以规;(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推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