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标准》以及《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 3037-2025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一)关键装置:硫酸生产装置、冶金生产装置、制氧生产装置、煤气生产装置
(二)重点部位:收神工段,液硫、液体二氧化硫、硫酸罐区,氰化钠储罐、高压配电室、二氧化硫风机、空气风机、熔炼底吹炉、还原炉余热锅炉、烟化余热锅炉、制氧贮槽、油库、粉煤制备、沸腾炉、转化器、电除雾器和电除尘器、柴油罐区,干吸循环系统,包括酸循环泵、酸冷却器、硫酸管道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各公司对相应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且每月一次综合检查;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安环部、设备部、动力部、各公司综合部和所在车间要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仔细记录并存档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在单位每月要将安全检查情况书面报综合部,安环部对上报综合部的书面报告以及相关部室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明确并不断完善机、电、仪、管、操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法律规范监控体系,根据定点、定时、定部门、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对各危险点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第七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八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检修管理(一)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检修前必须对检修对象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
(二)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编制检修计划书并落实相关措施,经设备部、综合部审查批准,在安环部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