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得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进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姜振波等 66 人发起,于2 01 6年2月2 3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 ,成员出资总额 1 6 3、5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姜振波。本社住所:密山市太平乡核心村,邮政编码:158302。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得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与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得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就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与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得其它资产所形成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与处分得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得公积金,根据成员得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所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得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得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得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得法律法规,接受密山市农机主管部门得技术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得农业与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得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得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得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得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得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得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得各种经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