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53 号(5 月 1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法律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
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第八条审批权限
部在贴现贷款发放前应向财务会计部申请头寸资金计划,财务会计部未批准前,营业部不得向贴现申请人账户拨付资金第三章贴现条件第十二条 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所辖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填写及提交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查批)表》;(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