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方法(草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我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 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村级集体资源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体利益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条例》、《省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 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凡在本乡境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使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是指全乡各村(社区)民委 员会依法对村(社区)集体所有的村(社区)办企业、房屋、大宗设 备等各类资产和土地、山场、水面、滩涂等各种资源经行经营性承包、 租赁以与对村(社区)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本方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乡各村(社区)民委 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 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与大宗设备购置与安装项目等。第三条 村(社区)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 订与履行、验收决算与财务报账等工作。乡纪委、财政部门以与乡“三 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 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 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反群 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 在村榜公示,并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卑视待遇,不得以任何 方式对各村集体资源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 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采纳公开发包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和租赁项目,标价在 3 万元以下的,由各村(社区)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标价在 3 万元 以上的,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委托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