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第一条 仔细贯彻《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业区(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的制度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报告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保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测、修理、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习制度;(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章程,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第四条 确保具备安全有序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第五条 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 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落实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八条 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