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标准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收理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尤其要求以外,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恪守本法和其余法律关于要求
【相关法条】 第4、7、225 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要求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职责分工,表现了这么两个法制标准: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这一标准表现了本法第7 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标准;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要求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2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本法中有多处与这类似要求: 第 4 条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职权, 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第225 条第 1 款要求,对于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 225 条第2款要求,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刑事案件,由 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要混同】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职权, 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重点法条】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诉讼参加人,应该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域,应该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余文件
【意思分解】 1 本条要求是各民族有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基本标准
注意基于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