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标准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收理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尤其要求以外,其余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恪守本法和其余法律关于要求。 【相关法条】 第4、7、225 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要求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职责分工,表现了这么两个法制标准: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这一标准表现了本法第7 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标准;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要求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2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本法中有多处与这类似要求: 第 4 条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职权, 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第225 条第 1 款要求,对于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 225 条第2款要求,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刑事案件,由 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要混同】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职权, 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重点法条】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诉讼参加人,应该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域,应该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余文件。 【意思分解】 1 本条要求是各民族有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基本标准。注意基于上述基本标准落实,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诉讼参加人,公检法机关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这里注意问题一是要求是公检法机关而非仅仅审判机关,二是“应该”而非仅仅“能够”,即为他们翻译是司法机关法定义务。 2 保障少数民族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不但仅在于司法机关为其提供翻译,而且还有应该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布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文字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余文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域)。 【重点法条】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