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勇、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
23 【案件字号】(2025)津 03 民终 3452 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伟何日升郭小峦 【审理法官】卢伟何日升郭小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志勇;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志勇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志勇 【当事人-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申振广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张惠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申振广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张惠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申振广张惠 【代理律所】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志勇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
中铁建公司迟延交房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刘志勇要求中铁建公司承担一、二期区域分割及南大门改造义务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
中铁建公司迟延交房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要求中铁建公司承担一、二期区域分割及南大门改造义务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中铁建公司迟延交房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