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一、目的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以内的动火操作。三、职责3.1 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3.2 安全组负责对动火进行监控,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四、工作内容4.1 动火类别4.1.1 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1.2 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以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4.1.3 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4.1.4 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4.2 厂内区域划分4.2.1 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4.2.2 禁火区4.2.2.1 危险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纸仓库,地下油罐区、车库、板室、堆 场、化验室等。4.2.2.2 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4.3 动火原则4.3.1 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4.3.2 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 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4.3.4 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3.5 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4.4 办理动火手续的有关规定4.4.1 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申请单》,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排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组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申请单》需向安全组领取。4.4.2《动火申请单》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该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申请单》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4.4.3《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组留底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请消防队派员协助。4.4.4 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讨论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