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与作业环境评价——生产场地采光1.设置目的生产场地采光是生产过程当中必须具备的条件,假如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力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地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有序生产的正常进行。2.适用范围凡属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以及动力站房及变配电站(所),都应列为评价范围。进入上述场所的主干道和安全通道,进入 2、3、4 楼车间的楼道楼梯按安全照明要求评价。3.查证方法 3.1 查证照度测定资料:包括评价范围的建筑平面图、采光窗设置图和测定数据完整准确。3.2 场地一般采光在白天。主要依赖自然采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或代替。白天的一般自然采光,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厂厂房设计法律规范的要求,如混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被充但应达到要合照明自然采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采光补充但应达到要求。夜间生产的场所,人工照明也要符合工厂厂房设计法律规范的要求。自然采光取决于厂房的侧面和天窗的高度与面积,人工采光取决于工作灯的亮度和通道灯的设置和亮度。3.3 本评价指标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附录二附表 2.1 的一般照明及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要求(见本文表 3-8-1)为评价标准,但露天作业场所的地面照度应大于 5~30Lx,安全通道照度应大于10Lx。以合格厂房跨数占全厂厂房跨数合格率评价生产场地采光。3.4对厂房一般照明也可用采光窗设置评价 3.4.1 厂房跨度为大于 12m 时,本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的一半时,则评定该跨厂房采光合格。若只有单侧有窗户或另一侧被墙封死则判定该跨为不合格。3.4.2 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墙窗设置符合8.3.4.1 要求,相连各跨有天窗,可判定各跨厂房采光合格,但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3.4.3 跨度小于 12m 的单跨厂房,若屋架下弦高度低于 5m 时,应按 8.3.4.1 判定;若屋架下弦高于 5m 单侧有窗户且宽度不小于开间长度一半时,判定为合格标准。3.4.4 在对采光窗进行判定时,还应检查车间通道照明灯,是否将所有通道覆盖,覆盖长度小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时,应判定该跨为不合格。3.5 照度值测定 由法定职业卫生检测单位或单位自行测定。一般照明指每跨厂房必须沿纵向两边离墙(或窗)1m,高度 0.8m 处,假定工作面上的照度值,每 3m取一点测定照度值,取平均值为本跨采光照...